社团实践部管理条例

作者: 时间:2019-06-03 点击数:

第一条 为保障学生社团的健康发展,培植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达到提高学生思想政治素质、专业素质和科学文化综合素质,活跃学术空气,丰富学习生活,促进学生成长成才的目的,为加强对在校学生社团的指导和管理,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指的学生社团,是指学生自愿参加的学生群众团体,在院团总支统一登记注册的院级、各二级学院学生社团。

 

第三条 各社团肩负着学院广大学生兴趣爱好的培养和发展,带领广大学生提高综合素质,活跃校园文化生活的任务。

 

第四条 社团实践部必须遵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

 

第五条 社团实践部(以下简称社团部)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宪法和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学院提倡和鼓励社团开展积极向上、健康文明的第二课堂活动,为学院精神文明和全面提高学生综合素质服务。

 

第六条 学院禁止一切非法社团的成立。社团严禁非法出版刊物,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的活动,不得进行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

 

第七条 社团必须服从学院的领导和社团部的日常管理。

 

第八条 成立跨院、跨地区的社团须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第二章 成立与注册登记

 

第九条 社团可由院及各学院学生组织或个人发起、组建,本院学生均可申请加入。社团一般不吸收校外人员,特殊情况参照第五条规定。

 

第十条 申请成立社团,应当经发起人所在学院团组织和社团部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团总支提交书面申请。

 

第十一条 申请成立社团,发起人应当向团总支提交下面书面材料:

 

1. 社团章程(包括社团的宗旨);

 

2. 组织机构;

 

3. 主要组织人员详细材料(包括姓名、班级、宿舍联学院电话、社团内职务及简介);

 

4. 活动内容及形式:

 

5. 社员管理办法;

 

6. 工作计划。

 

第十二条 团总支自收到本条例第九条所列全部书面材料之日起 15 日内,委托社团部进行审查,并作出批准或不批准成立的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被批准成立的社团,应当自团总支批准成立之日起7日内召开全体会员会议,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和负责人,并到团总支注册登记。

 

第十四条 成立社团的基本条件是:自愿参加人数在 20 人以上;有独立的名称、活动骨干和相应的组织机构;有明确的指导思想、组织领导关学院以及宗旨、章程、活动目的、规划。

 

第十五条 经批准成立的社团,由社团发起人或社团筹备组织筹备召开成立大会。成立大会的任务是: 1、讨论通过社团章程; 2、讨论通过社员管理制度和经费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 3、宣读理事会名单及主要组织人员简介; 4、制订年度工作计划; 5、决定其他社团的相关事宜。

 

第十六条 未经审批而自行成立的社团视为非法社团,不允许其开展任何活动。

 

第十七条 学生社团需要更换名称时,须向院团总支申请,经同意,履行更名登记手续后,方可以新的名称开展活动。

 

第三章 经费来源及使用

 

第十八条 社团举办活动可寻求学院有关部门经费支持。在报院团总支批准后,也可接受社会赞助。社团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社团章程规定的宗旨和活动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方式使用。社团应当向社团部上报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向会员公开。

 

第十九条 社团采取会员制,各社团每学年向新入会会员收取部分

会费, 社团经费必须全部用于社团活动,账目要求清晰,并定期向社团汇报和向会员公开,并于每学期末向会员公布会费使用、结余情况。社团自成立之始即应建立经费收支账目,账目由专人负责,以备院团总支审查。

 

第二十条 社团财产为社团集体所有,社团负责人或其它成员不得随意处理占有不可任意滥用或挪用为他用。一经发现有经费使用问题的社团负责人,社团部有权将其停职检查并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 社团不得以任何理由巧立名目收费,不允许举办以营利为目的的学习班或其它营利性活动。社团活动器材属于公共财物,应该妥善保管。

 

第四章 组织建立与活动开展

 

第二十二条 社团应有健全的组织领导机构,负责人一般应经过民主程序选举产生。负责人对社团全权负责,受社团部监督,需定期向社团部汇报工作。

 

第二十三条 社团的大型活动和校外活动须事先与社团部联学院并征得学院团总支同意。活动结束后,须如实上报活动有关情况。

 

第二十四条 社团必须按时上交学期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上报人员和机构变动情况及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二十五条 社团出版内部刊物须经党委宣传部批准,并经团总支及有关部门审阅后方可发行。

 

第二十六条 社团开展活动须在宪法、法律和院纪院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不得从事与本社团宗旨无关的活动。社团开展活动前须写好活动申请表(书);开展时应维护好活动秩序,开展后提交活动总结材料。

 

第二十七条 社团必须定期开展各类有意义的活动,以丰富校园文化生活。各社团除开展院内活动之外,经院团总支同意,可代表学院同兄弟院校进行交流。

 

第二十八条 社团邀请院外人员到学院进行社会政治和学术活动,或社团集体参加院外团体活动,须书面报请学院团总支批准。

 

第二十九条 各社团举办活动的流程:各社团如要举办活动,需派活动负责人提前三天到院团总支社团部申报,以便社团部委员对其前期准备工作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方可开展。活动结束后,社团本次活动的负责人须在三天内将活动申请表和活动总结(附照片一到两张)交到院团总支社团部存档。

 

第三十条 社团要严格遵守宣传管理制度,海报,横幅,广播稿等须经过团总支审批。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团总支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社团的成立、变更、注销或解散的审批和登记;

 

(二)对社团进行年度考核;

 

(三)对优秀社团和社团活动积极分子进行表彰奖励;

 

第三十二条 社团部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社团成立申请、成立、变更、注销登记或解散前的审查;

 

(二)监督、指导社团遵守宪法和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校规校纪,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三)负责社团年度考核的初审;

 

(四)对社团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给予警告和制止;

 

(五)负责社团的日常管理和社团章程、注册登记表、活动登记表、工作计划、总结等社团材料的存档。

 

第六章 变更和注销登记

 

第三十三条 社团的名称及其它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社团部递交变更申请书,经团总支批准后方可更改,更改后须重新注册登记。社团修改章程,由社团部审查同意后,报团总支核准。

 

第三十四条 社团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在社团部审查同意后,向团总支申请注销登记。

 

(一)自行解散的;

 

(二)分立合并的;

 

(三)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四)由于其它原因终止的。

 

第三十五条 社团在完成财务清理工作后,方可到团总支办理注销登记。团总支准予注销的收回该社团的会员证。

 

第三十六条 社团年度考核不及格或活动内容不健康,尚未造成严重后果者,社团部有权给予警告,限期整改。仍不合格者,予以注销并解散该社团组织。

 

第三十七条 社团活动内容如果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应追究责任并宣布解散该社团。

 

第三十八条 未经批准而私自成立的社团开展活动,社团部有权制止和将其解散,并按校纪校规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七章 表彰奖励

 

第三十九条 每年度末,在各社团自评申请的基础上实施初审和初评,评出“优秀社团”、“社团活动先进个人”若干名,团总支审批通过后,学校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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