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学院学生奖励条例

作者: 时间:2017-09-04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的宗旨,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枣庄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读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初中起点的中职学生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 学校对学生的奖励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

第二章 奖励种类

第四条 国家和学校设立的奖项有:

(一)国家奖学金;

(二)省政府奖学金;

(三)十佳大学生;

(四)十大自强自立学生标兵

(五)优秀学生;

(六)优秀学生干部;

(七)优秀毕业生;

(八)优秀学生奖学金;

(九)单项奖学金:

1.学习优秀奖;

2.文化艺术特长奖;

3.体育活动奖;

4.社会工作奖。

第五条 设立的集体奖项有:省级优秀班集体和校级优良学风班级。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学校全日制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特别优秀的本专科学生,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省政府奖学金由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设立,用于奖励学校全日制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特别优秀的本专科学生,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的评选依据《枣庄学院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枣庄学院省政府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组织实施。

第三章 表彰方式

第七条 学校对获奖者的表彰方式有以下四种:

(一)授予荣誉称号;

(二)通报表扬;

(三)颁发证书或奖章;

(四)颁发奖金或奖品。

学校和各学院可面向全校或全院学生组织一定规模的表彰奖励大会,对获奖学生进行公开表彰和奖励,并通过多种渠道宣传他们的先进事迹,以达到树立典型,教育和激励全校学生的目的。

第八条 对国家、社会、学校做出特殊贡献,为学校赢得荣誉的集体或个人,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奖励,具体实施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章 评选条件

第九条 申请评奖评优的学生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热爱祖国、热爱集体,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十条 十佳大学生评选条件:

十佳大学生是学校授予学生个人的最高荣誉,每年评定一次,设“十佳大学生”和“十佳大学生提名”两个奖项。十佳大学生的评选要求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综合考评位于班级前20%,获得优秀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参与校十佳大学生的评选。

(一)学习成绩优异,至少获两次学习优秀单项奖学金,或在省以上各种学习竞赛、比赛中获得三等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奖学金或省政府奖学金,为学校学风建设做出贡献的学生。

(二)科研能力突出,积极参加科研活动,在省级以上大学生科技活动中获奖,或获学校学生科技二等奖以上奖励,或在具有正式刊号的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首位),为学校学生科研工作做出贡献的学生。

(三)具有文艺特长,多次组织校内大型文艺活动,或两次在校级文艺类比赛中获二等以上奖励,或在市级以上文艺类大赛中获三等以上奖励,为学校文艺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学生。

(四)具有体育特长,在校运动会中多次取得优异成绩,或连年在校各类球赛中取得优秀成绩的主力队员,或在省以上大学生运动会上取得较好名次,为学校体育运动工作做出贡献的学生。

(五)具有写作特长,作品在市级以上报刊发表,且两次在校级各类征文比赛中获二等以上奖励;或两次以上撰写文章被学校官微采用,为学校宣传工作做出贡献的学生。

(六)具有组织特长,担任学校或学院主要学生干部,且被评为省级“优秀学生干部”,或两次被评为校级“优秀学生干部”,或所在班级被评为省级先进班集体或连续两次被评为校级优良学风班级,为学校学生工作做出贡献的学生。

(七)实践能力突出,积极参加学校和学院组织的社会实践活动,调查报告获省级以上奖励,或被省级以上单位表彰为社会实践先进个人,或积极组织和参加其他社会活动,获得显著社会效益,为学校学生社会实践工作做出贡献的学生。

(八)具有其他方面特长,在相关领域取得突出成绩,为学校做出贡献的学生。

第十一条 十大自强自立学生标兵评选条件:

(一)家庭经济特别贫困,生活简朴,但在困难面前乐观自信、自立自强、自我解困,发奋学习并有突出事迹,且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注重思想道德修养,在大是大非面前旗帜鲜明,立场坚定,敢于同各种错误思想和不良倾向作斗争。

(三)学习刻苦,成绩优异,在校期间曾获得过国家奖学金或省政府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四)热爱集体,关心他人,主动承担学校或社会工作,积极参加公益活动和社会实践锻炼,工作积极主动,事迹突出,在同学中享有较高威信。

(五)在省级以上组织的各种专业竞赛、艺体比赛、征文比赛、科技竞赛等活动中获奖者;或在全国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者;或有发明专利者;或在其他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受到上级部门的表彰,为学校赢得荣誉者优先推荐。

第十二条 优秀学生评选条件:

优秀学生是奖励给品学兼优学生的一项荣誉,分省级优秀学生和校级优秀学生两个等次。

(一)省级优秀学生推荐条件

1.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勤奋刻苦,善于学习和吸收新知识,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学习成绩或综合测评成绩优秀。

2.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有健康的身体、良好的卫生习惯和心理素质,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3.在校期间曾获得校级优秀学生或以上称号,或在某一方面表现特别突出。

(二)校级优秀学生评选条件

1.热爱所学专业,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成绩优秀,平均学分绩点在全班前三分之一,无不及格课程。

2.个人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名次在全班前三分之一。

3.学年度所在宿舍综合评定等级为“合格宿舍”以上。

第十三条 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

优秀学生干部是奖励给品学兼优、热爱班级事务、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的学生干部的一项荣誉,分为省级优秀学生干部和校级优秀学生干部两个等次。

(一)省级优秀学生干部推荐条件

1.德才兼备、品学兼优,具备优秀学生的 1-2项条件。

2.担任学生干部一年以上且目前仍在任,积极参与和组织各项集体活动,主动配合学校和老师开展管理工作;为同学服务意识强,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有较强的管理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各项工作起到骨干和带头作用,在同学中有较高的威信,为学校、院系和班级工作做出突出贡献。

3.能正确处理好学习与工作的关系,学风严谨,学年内无考试不及格现象(选修课程、第二学位课程或辅修课程除外)。

4.在校期间获得校级优秀学生干部或以上称号,或在某一方面表现特别突出,为学校工作做出重大贡献。

(二)校级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

1.担任学生干部一年以上且目前仍在任。

2.热心班级工作,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工作积极,有主动性、创造性;认真负责,公正无私,任劳任怨,敢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具有一定的组织领导能力,本职工作完成好,成绩突出,在同学中有较高的威信。

3.德才兼备,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平均学分绩点和综合测评成绩均居全班前二分之一,体育成绩合格,考试无不及格课程。

4.学年度所在宿舍综合评定等级为“优秀宿舍”以上。

第十四条 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

优秀毕业生是表彰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应届毕业生的一项荣誉,分省级优秀毕业生和校级优秀毕业生两个等次,评选与推荐条件为:

(一)学习成绩突出,在历年思想品德评定和个人综合素质测评中成绩优秀。

(二)曾多次获得奖学金或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学生称号。

(三)有突出的获奖成果或公认的优秀论文,或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在重大活动(如社会实践、科技创新等)中为学校争得荣誉或自愿到艰苦、边远地区工作。

第十五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条件:

优秀学生奖学金是为激励学生奋发向上,刻苦学习,充分调动学生成才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学生在德、智、体诸方面全面发展而设置的一项奖励措施,评选条件为:

(一)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热爱所学专业,学习努力,较好地掌握所学基础理论和基本知识,有一定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学习成绩优良。

(二)关心集体,热爱劳动,积极参加社会工作、文体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身体健康。

(三)本学年度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优良。

(四)本学年度考试、考查成绩无不及格现象。

第十六条 单项奖学金评选条件:

为鼓励某一方面特别突出的学生而设定的奖励措施,评选条件为:

(一)学习优秀奖

奖励对象为学习成绩特别突出者,每学年平均学分绩点在同专业、同年级前列;奖励名额为学生总数的4%。

(二)文化艺术特长奖

在国家、省、市举行的文艺活动中,获得独唱、独舞、独奏、独创美术作品等单项奖前六名。同一内容的奖励按最高等级计。

(三)体育活动奖

参加全国、全省、全市、全校各种体育或文艺竞赛,获全国竞赛个人三等奖(含三等奖)以上或参赛前十名者;获全省竞赛个人三等奖(含三等奖)以上或参赛前六名者;获全市竞赛个人三等奖(含三等奖)以上或参赛前三名者;个人在校运动会上破个人项目校记录的。同一内容的奖励按最高等级计。

(四)社会工作奖

在学校担任校、院共青团、学生会、学生管理服务组织、社团、班级工作满一年的学生干部,具备以下条件均可申请参加本单项奖学金评选。奖励名额为:按学院在校生总数的1%分配。

1.有较强的社会工作能力,工作踏实认真,热心为同学服务,在校、院、班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者。

2.积极组织开展学生社团活动、社会公益活动、校园文化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成绩突出者。

第十七条 先进班集体评选推荐条件

(一)省级优秀班集体推荐条件

1.班委成员政治坚定,作风扎实,勇于创新,团结协作,以身作则,凝聚力强,能充分发挥班委在班级中的核心作用,团结带领全班同学积极开展思想教育、科技文化和文娱体育活动,课余生活丰富多彩。

2.班风积极向上,朝气蓬勃,健康文明;全班同学热爱集体,崇尚科学,遵纪守法,班内无重大违纪行为;在各项集体活动中成绩显著,能圆满出色地完成学校、院系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

3.全班同学作风严谨,勤奋好学,互帮互学,学习成绩优良。

4.积极开展体育锻炼活动,原则上全体成员能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5.一年内曾被评选为校级优良学风班级,或在某方面表现特别突出。

(二) 优良学风班级评奖条件:

1.班级建设好

班委会组织健全、政治思想坚定、密切联系同学、团结协作、以身作则,工作作风民主,模范带头作用发挥好,工作主动积极,能认真负责地完成学院和其他组织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班会、班级民主生活会正常,能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班级各项规章制度健全,并严格执行。

2.班风好

班风文明健康、积极上进、朝气蓬勃、和谐团结、遵纪守法、热爱集体、乐于助人、崇尚科学、反对迷信、崇尚节俭、朴实勤奋。积极组织全体学生学习政治理论,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贯彻执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3.班级学习好

班级学习气氛浓厚,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学习竞赛活动,全体同学学习目的明确,专业思想牢固,学习态度端正,学风浓厚,全班学习成绩突出。

4.班级活动开展好

积极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娱、体育、卫生活动,积极组织开展课外活动。教室、宿舍环境卫生好。积极组织开展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活动、群众性社团活动,集体劳动组织好。积极开展体育锻炼活动,广大同学身体健康,全体同学基本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第五章 评选程序

第十八条 学生奖励评审工作在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领导下,由学生工作处及各学院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十佳大学生、十大自强自立学生标兵、校级优秀学生、校级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学生奖学金、单项奖学金和优良学风班级每年9月份组织评选;优秀毕业生、省级优秀学生干部、省级优秀学生、省级先进班集体每年4月份组织评选。

第二十条 评奖工作的具体程序:

每项奖励内容在每次评选前,由学生工作处下发具体评选通知,规定评选的有关办法和程序,由二级学院组织实施,学生工作处汇总并进行公示,评选结果报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审批,形成正式红头文件进行表彰。

第六章 表彰奖励

第二十一条 奖励人数(比例)及方式:

(一)学校为十佳大学生、十大自强自立学生标兵及提名奖获得者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十佳大学生、十大自强自立学生标兵每人1000元,提名奖获得者每人600元。

(二)校级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比例为学生总数的5%,省级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比例为全校在校生的0.5‰,由学生工作处分配名额。评选的优秀学生干部由山东省教育厅或学校颁发荣誉证书。

(三)校级优秀学生的评选比例为学生总数的15%,省级优秀学生的评选比例为全校在校生的1‰,由学生工作处分配名额。评选的优秀学生由山东省教育厅或学校颁发荣誉证书。

(四)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比例为学院毕业生总数的15%,其中省级优秀毕业生占5%,校级优秀毕业生占10%。评选的优秀毕业生由山东省教育厅或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或学校颁发荣誉证书。

(五)优秀学生奖学金分为三个等级,学校为获奖学生颁发奖金和荣誉证书。一等奖占3%,奖励金额为1000元/人;二等奖占6%,奖励金额为600元/人;三等奖占13%,奖励金额为300元/人。

(六)学校为各项单项奖获得者颁发奖金和荣誉证书,每人300元。学生在其他方面为学校做出重大贡献,经学生工作处审核,分管校领导批准,参照相关条款给予奖励。

(七)先进班集体的评选比例为学院在校班级总数的20%,学校为其颁发荣誉奖状,并通报表扬。

第二十二条 学生申请相关奖励时要填写评审材料,一式两份,一份装入学生本人档案,另一份由学校档案馆保存。

第二十三条 在各类奖励评选中若存在弄虚作假、舞弊等不良行为,则取消其荣誉称号,追回所得奖金。

第二十四条 根据《枣庄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受到处分的学生,在处分解除前应同时给予下列处理:

(一)不得参加各类荣誉奖项和各类奖学金的评选。

(二)取消其处分期内可享受的未发放的奖助学金等。

(三)取消其处分期内获得的荣誉称号。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2017年9月1日起实施,原《枣庄学院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办法》《枣庄学院优良学风班级评选办法》《枣庄学院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枣庄学院学生奖学金评选办法》《枣庄学院关于评选推荐省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先进班集体的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Copyright 2015-2024 zzxy.uzz.edu.cn , All Rights Reserved.           枣庄学院 健康管理学院 版权所有          鲁ICP备0504700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