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数民族工作

作者: 时间:2018-09-20 点击数:

一、我国少数民族概况

1.我国是各民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

我国自古拥有众多民族。从秦汉至清代2000多年的时间里,各民族共同缔造了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在我们这个统一多民族国家形成和发展的过程中,各民族都发挥了重要作用,都做出了重要贡献。国家统一的局面是各民族共同开创的,除汉族建立的中央政权和地方政权外,在南北朝时期、五代十国时期、宋辽金时期,都有少数民族建立的政权。即使在许多民族处于割据状态的时候,他们在局部地区的统一,也都为全国的大统一创造了必要的条件。元、清两朝统一全国的中央政权,就是少数民族建立的。

各民族共同开拓了祖国的辽阔疆域。黄河流域的中原地区最早是以汉族先民为主开发的,后来他们逐步发展到长江流域和珠江流域,并同当地各族人民一起开发了两江流域。而我国的东北地区、西北的新疆地区、广大北部地区、西藏地区以及长江、珠江流域和东南沿海地区,最早主要是由少数民族开拓和开发出来的。

各民族共同推动了中国经济的发展。在漫长的历史发展中,我国各民族间的经济交往始终不曾间断过,并对相互之间的经济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总体而言,汉族在经济领域处于比较先进的地位,特别是其农业、手工业中的冶金技术和养蚕技术,发展很早,从汉代起就直接影响着其他民族。与此同时,我国少数民族也以其富有特色的先进的生产技术,与汉族共同推动了中国经济的发展。

各民族共同创造了祖国的灿烂文化。中国文化博大精深、气势恢宏,一脉相承、历久弥新,主要在于各民族的文化争奇斗艳、相吸相容,汇成了中华文化的洪流。

各民族共同缔造了伟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近代以来,为捍卫国家的统一和中华民族的尊严,各民族从自发走向自觉的联合,共同团结奋斗,共同抗击外侮,与侵略者和民族分裂者进行不屈不挠的斗争,维护了国家的统一和领土完整,并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共同缔造了伟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开创了中华民族发展的新纪元。

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统一始终是国家发展的主流。其间虽然也曾出现过短暂的割据局面和局部分裂,但国家统一时期共约1300多年,割据对峙总共不过六七百年。而且在每次割据对峙的历史时期,各种政治势力总以大一统为目标,并酝酿着更高层次的统一,使国家的统一不断得到巩固和加强,特别是元明清三朝的统一局面连续达600多年。在长期统一的国家里,经济文化交往把我国各民族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形成了相互依存、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关系,产生了强大的凝聚力和向心力,为进一步维护和巩固国家的统一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2.多民族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情

在祖国大家庭里,共同生活着56个民族。汉族是人口最多的民族,其他55个民族因人口数量相对较少,习惯上称为“少数民族”。依据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统计,全国总人口124263万人,其中汉族有113738万人,约占全国总人口的91.53%;55个少数民族总人口为10525万人,占全国总人口的8.47%。我国各民族分布呈现大散居、小聚居特点,目前有29个少数民族在大陆所有省份都有分布,分布范围小的民族也涉及22个省份。其中汉族主要分布在内地和东南沿海个省、市,少数民族主要分布在西部和新疆地区。民族自治地方地域辽阔,约占全部陆地国土总面积的64%,我国约2.2万公里陆地边界中有约1.9万公里在民族地区。

3.55个少数民族的基本情况(表内为2000年全国第五次人口普查数据,以人数多少排列)

民族

人口(人)

主要分布地区

壮族

14207143  

广西壮族自治区、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广东省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

满族

10682262  

全国各地、以居住在辽宁省的为最多

回族

9816805  

宁夏回族自治区,在甘肃、青海、新疆以及河南、河北、山东、云南等省份分布也较多,有大小不等的聚居地

苗族

8940116  

贵州、湖南、云南、四川、重庆、广西、湖北、广东、海南等9个省市区,其中贵州省占48.1%。在黔东南和湘鄂川黔的交界地带(以湘西为主),有较大的聚居区

维吾尔族

8399394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多聚居在天山以南的各个绿洲

土家族

8028133  

湖南省西部的永顺、龙山、保靖、桑植、古丈等县,湖北省西部的来凤、鹤峰、咸丰、宣恩、利川、恩施、巴东、建始、五锋、长阳等县,四川省的酉阳、秀山、黔江、石柱、彭水等县

彝族

7762272  

云南、四川、贵州、广西四省区

蒙古族

5813947  

内蒙古自治区和新疆、青海、甘肃、黑龙江、吉林、辽宁等省区的蒙古族自治州、县

藏族

5416021  

西藏自治区,以及青海省的海北、黄南、海南、果洛、玉树等藏族自治州和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甘肃省的甘南藏族自治州和天祝藏族自治县,四川省的阿坝、甘牧两个自治州和水里藏族自治县,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

布依族

2971460  

黔南、黔西南两个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贵州省安顺地区的关岭、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

侗族

2960293  

贵州、湖南、广西三省区交界地,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区的黎平、从江、榕江、绵屏、天柱、剑河、镇远等县,贵州、湖南、广西的玉屏、新晃、通道、芷江、三江等侗族自治县,是侗族较为集中分布之地

续表

民族

人口(人)

主要分布地区

瑶族

2637421  

广西、湖南、云南、广东、贵州、江西等省区的130多个县内,其中广西占55.81%  

朝鲜族

1923842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长白山朝鲜族自治县和吉林市;黑龙江省的牡丹江市、佳木斯市、松花江地区,辽宁省的丹东市

白族

1858063  

云南省,80%以上聚居在大理白族自治州。怒江、昆明、丽江、保山、临沧、迪庆等地州市也有分布

哈尼族

1439673  

云南省南部元江下游与澜沧江之间连绵起伏的哀牢山、无量山和西双版纳,红河、墨江、元江、江城、普洱、镇沅等县

哈萨克族

1250458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木垒哈萨克自治县和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

黎族

1247814  

海南省黎族苗族自治州保亭、昌江、白沙、陵水、乐东、东方和琼中七个黎族自治县,及三亚市、五指山市

傣族

1158989  

云南省西双版纳自治州、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以

及耿马和孟连两个自治县

畲族

709592  

将近80%集中在福建、浙江两省,江西、广东、安徽等省也有分布

傈僳族

634912  

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以及丽江和迪庆、大理、保山、德宏、楚雄、临沧等州县

仡佬族

579357  

大多集中在贵州省境内。其中务川仡佬族自治县,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石阡县、正安县等地区,是主要聚居地

东乡族

513805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境内洮河以西,大夏河以东和黄河以南的山麓地带,其中半数以上聚居在东乡族自治县,其余分别聚居在政县和临夏县

高山族

大陆4461  

台湾约50万

大陆以河南、福建、广西等省区较为集中。台湾省台湾本岛的中部山区、东部纵谷平原、西部平原以及兰屿上

拉祜族

453705  

澜沧江两岸的思茅、临沧两个地区。其中78%分布在澜沧江以西,北起临沧、耿马,南至澜沧、孟连

续表

民族

人口(人)

主要分布地区

水族

406902  

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以及荔波、独山、都匀、榕江、从江等县和广西的融安、南丹、环江、河池等地

佤族

396610  

云南省西盟、沧源、孟连以及耿马、双江等自治县。佤族是个跨境民族,国外佤族主要分布在缅甸、泰国等国家

纳西族

308839  

云南省丽江纳西族自治县,以及维西、中甸、宁蒗、德钦、永胜、鹤庆、剑川、兰坪和四川省的盐源、盐边、水里等县

羌族

306272  

四川省阿坝自治州、茂汶羌族自治县以及汉川、理县、黑水、松潘等地

土族

241198  

青海省户主土族自治县、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仫佬族

207352  

广西壮族自治区罗成仫佬族自治县

锡伯族

188824  

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察布查尔锡伯族自治县和伊犁河流域的霍城、巩留两县

柯尔克孜族

160823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西南部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

达翰尔族

132394  

内蒙古自治区、黑龙江省和维吾尔自治区的塔城地区

景颇族

132143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的陇川、盈江、潞西、瑞丽、梁河五县境内

毛南族

107166  

广西壮族自治区背部的环江、河池、南丹、宜山、都安等县

撒拉族

104503  

青海省循化撒拉族自治县、化隆回族自治县甘都乡等

布朗族

91882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的布朗山、西定、巴达、打洛、勐满面、勐岗等乡镇。布朗族是跨越民族,缅甸、泰国也有分布

塔吉克族

41028  

新疆塔什库尔干以及南疆的莎车、泽普、叶城、皮山等地

续表

民族

人口(人)

主要分布地区

阿昌族

33936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的陇川、梁河、潞西、盈江、瑞丽,保山地区的龙陵、腾冲,大理的云龙等

基诺族

33600  

云南省西双版纳自治州景洪市基诺乡及四邻山区

普米族

33600  

云南省怒经傈僳族自治州的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丽江地区的宁蒗县、永胜县、丽江县,迪庆藏族自治州的维西县

鄂温克族

30505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鄂温克自治旗和周围几个旗,黑龙江省的讷河市

怒族

28759  

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的碧江、福贡、贡山三县及兰坪县的菟峨乡

京族

22517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东兴市江平镇的万尾、巫头、山心三个小岛,俗称“京族三岛”。京族与越南的主体民族越族有同源异流的关系

德昂族

17935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潞西市,三台山梁河县、盈江县

保安族

16505  

甘肃省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

俄罗斯族

15609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伊犁、塔城、阿勒泰、乌鲁木齐

裕固族

13719  

甘肃省肃南裕固族自治县和酒泉市的黄泥堡乡

乌孜别克族

1237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伊宁、塔城、喀什、乌鲁木齐、莎车、叶城等地

门巴族

8923  

西藏自治区墨脱县、山南错那县、林芝县及察隅县等

鄂伦春族

8196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盟鄂伦春自治旗、阿荣旗、扎兰市,黑龙江省呼玛、逊克等地

独龙族

7426  

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

塔塔尔族

489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伊宁、塔城、乌鲁木齐、阿勒泰等城市

赫哲族

4640  

黑龙江同江、抚远和饶河等县的沿江地区

珞巴族

2965  

西藏自治区的珞瑜地区,以米林、察隅、墨脱、郎县、隆子等县最为集中

二、新形势下的民族关系

1.民族问题具有普遍性、长期性、复杂性、国际性和重要性

2005年5月召开的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指出:“当今世界,民族问题具有普遍性、长期性、复杂性、国际性和重要性。”这一论断科学地开阔了民族问题的基本特征,深刻地揭示了民族问题的发展规律。

民族问题的普遍性,是指民族问题在世界上广泛存在,涉及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贯穿当今世界主要矛盾的始终。目前,世界上几乎所有国家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民族居住,没有一个纯粹意义上的单一民族国家。一般来说,不同的民族居住在一起,就会存在民族问题。遍观当今世界各地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大都与民族问题有关。

民族问题的长期性,是由民族的自身发展规律决定的。民族的产生、发展和消亡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只要有民族存在,就有民族问题存在,民族问题的解决是一个相当长期的过程。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各民族相互学习、相互接近,共同因素在不断增多,但民族特点、民族差异将长期存在,民族问题也必将长期存在。

民族问题的复杂性,主要是由民族问题在社会问题的特殊地位决定的。民族问题涉及国家政治体制、经济发展、文化教育、宗教信仰以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在现实生活中,民族问题往往表现为经济问题与政治问题交织在一起,历史问题与现实问题交织在一起,民族问题与宗教问题交织在一起,国际问题与国内问题交织在一起,导致民族问题更加错综复杂。

民族问题的国际性,是指一国内部的民族问题往往引发国际性的问题,甚至导致国际关系变化。当今世界上有3000来个民族,分布在200多个主权国家和地区,很多民族因为各种原因分布在不同的国家,还有一些民族是跨境而居。由一国内部的民族问题引发国际性的问题,甚至导致国际关系的变化,在近年来表现得愈加明显。

民族问题的重要性,是指在人类历史发展的长河中,民族问题对过去、现在和未来社会,都具有重大影响。对我们这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来说,民族问题关系到国家主权,关系到领土完整,关系到社会稳定,关系到边疆巩固,关系到经济发展,关系到国内各民族的团结。历史和现实、国外和国内的大量事实都告诉我们,一个国家,没有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就没有社会安定团结、国家繁荣昌盛。

2.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我们伟大的祖国是我国各民族在几千年历史进程中共同缔造的。在争取中华民族独立解放和繁荣发展的过程中,我们党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民族发展道路,形成了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体现了中华民族多元一体的基本格局,体现了中华民族大家庭的根本利益。

平等是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基石,各民族只有一律平等,才能共同行使国家作主的权力,更好地参与国家事务和地方事务的管理。

团结是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主线,各民族只有同心同德、携手共进,才能巩固和发展民主团结、生动活泼、安定和谐的政治局面,形成中华民族的强大凝聚力和牢固向心力。

互助是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保障,各民族只有互相支持、互相帮助、优势互补,才能实现共同发展、共同富裕。

和谐是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本质,各民族只有和谐相处、亲如一家,才能充分发挥中华民族的整体优势和创造活力,更好地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正确认识和处理我国民族关系,最根本的就是要始终不渝地坚持民族平等,加强民族团结,推动民族互助,促进民族和谐。

3.各民族之间的“三个离不开”

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我们伟大的祖国是我国各民族在几千年历史进程中共同缔造的。我国各民族人民的大团结具有深厚的历史渊源和广泛的现实基础。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我国各族人民密切交往、相互依存、休戚与共,形成了中华民族多元一体的格局:

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

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

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

三、新形势下民族工作的主要任务

1.新世纪新阶段民族工作的主题: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

共同团结奋斗,就是要把全国各族人民的智慧和力量凝聚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上来,凝聚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上来,凝聚到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上来。

共同繁荣发展,这是要巩固树立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抓好发展这个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千方百计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不断提高各族群众的生活水平。

只有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才能具有强大动力。只有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才能具有坚实基础。抓住了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这个主题,就抓住了新形势下正确处理民族问题、切实做好民族工作的根本,就能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历史进程中不断开创民族工作的新局面。

2.新形势下做好民族工作的指导原则

我们党在长期实践中积累了处理民族问题的丰富经验。长期形成的关于民族问题、民族工作的基本理论和基本政策,是我们的宝贵精神财富,必须始终坚持和全面贯彻,并结合新的实际不断丰富和发展。新形势下做好民族工作,要始终坚持和贯彻一下重要指导原则:

(1)坚持从实际出发,充分认识我国多民族的国情和民族问题的普遍性、长期性、复杂性、国际性和重要性,根据我国民族问题的特点和规律,着眼于党和人民事业发展的全局,正确处理我国的民族问题,做好民族工作,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

(2)坚持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大力弘扬爱国主义精神,牢固树立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的思想观念,促进各民族互相尊重、互相学习、互相合作、互相帮助,始终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

(3)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切实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充分保证民族自治地方依法行使自治权,切实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坚持因地制宜、因族举措、分类指导,制定并实施符合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实际的政策措施。全面贯彻党的宗教政策,尊重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  

(4)坚持把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作为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根本途径,坚持国家帮助、发达地区支援、民族地区自力更生相结合,不断改善各族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不断提高各族群众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

(5)坚持维护法律尊严,维护各族人民利益,依法妥善处理影响民族关系的各种矛盾和问题,依法打击民族分裂主义势力及其活动,坚决反对境内外敌对势力利用民族问题进行渗透、破坏活动,坚决维护民族团结、祖国统一、国家安全、社会稳定。

3.现阶段民族工作的主要任务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牢牢把握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和民族法律法规,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为我国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与和谐社会健康全面发展作出贡献。

具体有以下4方面的主要任务:

——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

——加快民族地区人才资源开发和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建设;

——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

4.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

发展是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是解决中国所有问题的关键,也是解决民族地区困难和问题的关键。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是各族群众的迫切要求,也是现阶段解决民族问题的根本途径,必须摆到更加突出的战略位置。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关键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科学确定发展思路和发展目标,充分发挥自身优势,集中各族干部群众的智慧和力量,聚精会神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着力解决当前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把发挥社会主义制度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优越性落实到发展先进生产力、发展先进文化、实现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上来。

支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加快发展,是中央的一项基本方针,也是推进西部大开发的首要任务。加大国家对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投入,是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实现区域协调发展、改善各族群众生产生活条件的重要举措。随着国家综合实力不断增强,中央将继续加强对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扶持。既要支持他们把经济建设搞上去,又要支持他们把文化、教育、卫生等各项社会事业搞上去,实现全面协调发展,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既要投入更多的资金和物力,又要在投资、财政、税收、金融、产业、对内对外开放等方面实行更多切实可行的优惠政策。要完善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相适应的政策性转移支付制度,逐步加大对民族地区财政转移支付的力度。要重点帮助民族地区建设一批对带动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起重大作用的基础设施项目,优先安排各族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中小型公益性项目。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西部大开发战略,优先在民族地区安排资源开发和深加工项目,带动和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充分考虑地方和群众的利益。要制定并实施少数民族事业“十一五”规划、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规划和兴边富民“十一五”规划。发达地区要把支援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作为自己应尽的义务,进一步扩大支援的力度和广度,并积极探索更加有效的支援途径和机制。要继续推动对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具有积极作用的光彩事业等活动。

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要贯彻“五个统筹”的要求,坚持因地制宜,从本地实际出发,走出一条具有本地特色的加快发展的新路子,努力实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要高度重视农村基础设施条件的改善,加快培育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推进农业产业化,带动农业增产、农民增收。要坚持按经济规律和市场规律办事,有效配置资源和各种生产要素,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发展特色经济和优势产业,进一步把民族地区的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要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切实搞好公有制经济,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着力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要加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搞好综合治理,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要大力支持民族地区优先发展教育、科技事业,支持民族地区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支持少数民族优秀文化的传承、发展、创新,丰富各族群众的文化生活,不断提高各族群众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要加大对民族地区公共卫生体系和基本医疗服务的资金投入和技术支持,加强民族地区公共卫生设施建设,建立健全农村卫生服务体系、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要突出抓好民族地区扶贫开发工作,坚持开发式扶贫,加大国家扶贫资金对民族地区贫困县的支持力度,切实解决好民族地区困难群众的生产生活问题。

民族地区各族干部群众要坚持自力更生、艰苦奋斗,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充分发挥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真正把各项优惠政策和各方面的扶持帮助转化为自我发展的能力。

5.加强民族地区人才资源开发和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建设

人才是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性因素。要坚持贯彻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树立培养人才优先的观念,把培养各级各类人才、提高劳动者素质摆在重要位置,作为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任务来落实。

要根据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制定和实施民族地区人才发展专项规划,建立健全人才管理工作机制,采取多种手段和方式帮助民族地区更多地培养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和技能人才,不断提高人才素质、优化人才结构。要努力消除束缚人才合理合理流动的体制性障碍,制定更加优惠的政策,采取灵活多样的措施,创造良好的用人机制和环境,鼓励、支持和吸引各级各类人才到民族地区发展创业,贡献聪明才智。

少数民族干部,是党和政府联系少数民族群众的重要桥梁和纽带,是做好民族工作的重要骨干力量。做好培养、选拔、使用少数民族干部的工作,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善于领导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深受各族群众拥护的高素质的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对于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推进我国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维护祖国统一和社会稳定,具有决定性意义。要把这项工作作为管根本、管长远的大事,制定周密规划,明确目标任务,完善政策机制,认真组织实施,持之以恒地抓下去。要坚持“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热情关心,严格要求,全面提高少数民族干部队伍的素质,着重帮助他们加强理论学习和实践锻炼,增强带领各族群众发展经济、脱贫致富奔小康的本领。要进一步完善少数民族干部选拔制度,注重在改革发展稳定的实践中考察和识别干部,把更多优秀少数民族干部特别是年轻干部选拔到各级领导岗位上来,充分信任,放手使用。要大力加强少数民族后备干部队伍建设。民族自治地方的领导班子,要按规定选配少数民族干部。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所属工作部门的领导班子,要尽量配备少数民族干部。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省、市、县、乡(镇)的领导班子,应配备一定数量的少数民族干部。中央和国家机关也要积极选拔任用少数民族干部。要推进民族地区少数民族干部与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他地区干部的交流,加大少数民族干部培训的力度,做好西部地区和其他少数民族地区干部到中央和国家机关及经济相对发达地区挂职锻炼的工作,改进和完善培养、选拔、使用少数民族干部的途径和方式,为他们尽快成长创造更加有利的条件。

6.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

祖国统一是各族人民的最高利益,民族团结是祖国统一的重要保证。历史和现实都表明: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则政通人和、百业兴旺;国家分裂、民族纷争,则丧权辱国、人民遭殃。我们必须进一步巩固全国各族人民的大团结,增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国家长治久安提供强有力的保证。要广泛开展民族团结宣传教育活动,大力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中华民族精神。要把民族团结教育纳入公民道德教育的全过程,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全过程;使全社会牢固树立民族团结的思想观念,使各族群众始终保持昂扬向上的精神状态。要坚持不懈地开展党的民族理论、民族政策、民族法律法规以及民族基本知识的教育,引导各族干部群众增强珍惜和维护民族团结的坚定性和自觉性。尤其要在各族青少年中开展多种形式的民族团结宣传教育活动,是“三个离不开”的思想观念深深扎根于各族青少年心中。要继续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活动,鼓励各民族相互学习、相互交流,实现和谐相处、共同进步。

民族地区在一些地方往往与宗教问题交织在一起,如果对宗教问题处理不慎或不当,也会影响民族关系。要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尊重少数民族群众和民族地区各族群众的宗教信仰,进一步提高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水平。要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妥善处理影响民族团结的问题,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必须高度重视、慎重对待。在处理这类问题时,要讲原则、讲法制、讲政策、将策略,严格区分矛盾性质,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是什么问题就按什么问题处理,不能把涉及少数民族成员的一般民事纠纷和刑事案件都归结为民族问题。对于人民内部矛盾,要采取教育、疏导、化解的办法来解决,同时要加强对各族群众的法制教育,帮助他们学会运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做知法守法的公民。凡属违法犯罪的,不论涉及哪个民族、信仰何种宗教,都要依法处理。对于极少数蓄意挑拨民族关系、破坏民族团结、制造恶性事件的犯罪分子,要坚决依法打击。要积极开展扎实有效的工作,广泛发动各族干部群众,依法打击民族分裂主义势力及其活动,坚决抵制境内外敌对势力利用民族问题进行的渗透、破坏,牢牢掌握斗争的主动权。

7.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是党团结带领各族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保证。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体现了国家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自主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体现了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的原则,体现了民族因素与区域因素、政治因素与经济因素、历史因素与现实因素的统一。实践证明,这一制度符合我国国情和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具有强大生命力。民族区域自治,作为党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一条基本经验不容置疑,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不容动摇,作为我国社会主义的一大政治优势不容削弱。

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必须全面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民族区域自治法是国家保障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各项权利的基本法律,是我国民族工作走上法制化、规范化轨道的重要保障。要大力加强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学习、宣传、教育,使各族干部群众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进一步提高对民族区域自治法重要性的认识,不断增强遵守执行这部法律的自觉性。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带头学习贯彻、模范遵守执行民族区域自治法,把遵守执行民族区域自治法作为自己必须履行的职责。要抓紧制定配套的法律法规、具体措施和办法,制定或修订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逐步建立比较完备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族法律法规体系。要经常检查民族区域自治法贯彻执行的情况,有针对性地研究和解决存在的问题。民族自治地方既要保证党和国家大政方针在本地区的贯彻执行,又要从本地实际出发,充分行使好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赋予的各项自治权利。

四、民族工作的基本政策

1.中国共产党在民族问题上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

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主义的民族理论同我国的民族实际相结合,坚持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类关系和“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新世纪新阶段民族工作主题,坚持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几十年的实践中,形成了一系列关于民族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

主要有以下十二个方面:

(1)民族是在一定的历史发展阶段形成的稳定的人民共同体。一般来说,民族在历史渊源、生产方式、语言、文化、风俗习惯及心理认同等方面有共同的特征。有的民族在形成和发展的过程中,宗教起着重要作用。

(2)民族的产生、发展和消亡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在人类社会发展的进程中,民族的消亡比阶级、国家的消亡还要久远。

(3)社会主义时期是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的时期,各民族间的共同因素在不断增多,但民族特点、民族差异和各民族在经济文化发展上的差距,将长期存在。

(4)民族问题既包括民族自身的发展,又包括民族之间,民族与阶级、国家之间等方面的关系。在当家世界,民族问题具有普遍性、长期性、复杂性、国际性和重要性。

(5)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是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根本道路。我国的民族问题,只有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事业中才能逐步解决。

(6)我国是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国家统一是各族人民的最高利益,各族人民都要继承和发扬爱国主义传统,自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我国的民族问题是我国的内部事务,反对一切外部势力利用民族问题对我国进行渗透、破坏和颠覆活动。

(7)各民族不分人口多少、历史长短、发展程度高低,一律平等。国家为少数民族创造更多更好的发展机会和条件,保障各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各族人民都有义务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8)民族区域自治是我们党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是符合我国国情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必须长期坚持和不断完善。民族区域自治法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法律保障,必须全面贯彻执行。

(9)平等、团结、互助、和谐是我国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本质特征,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各族人民互相尊重、互相学习、互相合作、互相帮助,不断巩固和发展全国各族人民的大团结,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10)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是现阶段民族工作的主题。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是现阶段民族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解决民族问题的根本途径。坚持科学发展观,大力支持、帮助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加快发展。

(11)文化是民族的重要特征,少数民族文化是中华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尊重和保护少数民族文化,支持少数民族优秀文化的传承、发展、创新,鼓励各民族加强文化交流。大力发展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不断提高各族群众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

(12)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是解决民族问题、做好民族工作的关键,是管长远、管根本的大事,要努力造就一支宏大的德才兼备的少数民族干部队伍。民族地区人才资源开发是一项战略任务,要大力培养民族地区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各级各类人才。

2.《宪法》对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定,并将继续加强;

(2)在维护民族团结的斗争中,要反对大民族主义,主要是反对大汉族主义,也要反对地方民族主义;

(3)国家尽一切努力,促进全国各民族的繁荣发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的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5)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社会发展;

(6)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7)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8)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3.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共产党解决民族问题的一项基本政策,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把马列主义民族理论与我国民族实际相结合的一个创举,也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选择。新中国建立50多年来的实践证明,民族区域自治把国家的集中统一领导与少数民族聚居区的区域自治、民族因素与区域因素、政治因素与经济因素、历史因素与现实因素结合起来,是具有强大生命力的制度。

(1)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由来。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以后,就非常重视民族问题。随着中国共产党的日益成熟,对中国国情认识的不断深化,逐步明确提出了符合我国国情的民族区域自治,作为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1941年5月1日,陕甘宁边区政府颁布了《陕甘宁边区纲领》,其中规定:“依据民族平等原则,实行蒙回民族与汉族在政治经济文化上的平等权利,建立蒙回民族的自治区。”1945年10月23日,中央在关于内蒙工作方针的指示中指出:“对内蒙的基本方针,在目前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1946年2月18日更加明确指出:“根据和平建国纲领要求民族平等自治,但不应提出独立自决口号。”在这一方针指导下,1947年5月1日,党领导建立了我国第一个省一级的内蒙古自治区,为以后在其他民族地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指明了方向,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明确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按照民族聚居的人口多少和区域大小,分别建立各种民族自治机关”。后来,民族区域自治又明确载入历次宪法,成为我国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

(2)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内容和形式。民族自治地方是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建立起来的构成一级国家行政单位的自治单位。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其行政单位分为三级,即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旗)。目前,全国共建立有155个自治地方,具体有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120个自治县(包括3个自治旗)。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区域和命名,是根据当地民族成分、民族分布、民族关系和历史状况决定的,其名称一般由民族名冠以地方名称组成。大体分为三个类型:一种是以一个站绝对多数的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的,如四川甘牧藏族自治州等;一种是以一个大的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并包括一些人口较少的其他少数民族聚居区建立的,如内蒙古自治区等;一种是由两个或多个少数民族聚居区联合建立的,如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等。有些少数民族可因聚居地区的不同,建立几个自治地方,如回族,既有宁夏回族自治区,又有昌吉回族自治州,还有大厂回族自治县等。此外,作为自治形式的一种补充,我国还有1093个民族乡(其中1个民族苏木)。民族乡是我国特有的、少数民族自己管理自己的内部事务、依法行使当家做主权利的一种基层政权形式,它是解决我国杂散居少数民族问题的一种较好的政权形式。

(3)民族区域自治的权利。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除了可以行使和它同级的一般国家机关的职权之外,还可以行使自治权。主要有:

——行使立法权利;

——拥有对国家有关法律的变通执行权利;

——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

——培养干部的权利;

——自主发展经济的权利;

——进行贸易活动的权利;

——管理财政的权利;

——自主发展文化教育的权利。

4.党的民族政策是民族团结的生命线

我们党以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为指导,制定和实施正确的民族政策,开创了适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我们建立了新中国,彻底结束了旧中国四分五裂的局面,实现了国家的高度统一和各民族的翻身解放;引导各族人民共同走上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了中华民族发展史上最广泛最深刻的社会变革;确认五十六个民族成分,实现了各族人民共同当家作主、管理国家事务;建立、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实现了空前的民族大团结;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实现了民族自治地方在国家统一领导下自主管理本地区内部事务的权利;支持和帮助民族地区发展生产力,实现了少数民族群众生产方式和生活水平的历史性飞跃;大力发展民族地区社会文化事业,实现了少数民族群众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的全面提高;大力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和人才,密切了党同少数民族群众的联系。新中国成立近六十年来,不管面对什么样的风险和考验,我国始终保持了民族团结、政治安定、社会稳定。

党的民族政策,既全面考虑了我们这个多民族的统一国家走上社会主义道路的基本事实,又全面考虑了我国五十六个民族在发展水平和文化风俗上存在多样性与差异性的基本事实;既深刻总结了我国历史上处理民族问题的经验教训,也积极借鉴了世界上一些国家处理民族问题的经验教训;既保持基本原则、基本理念的稳定性、一贯性,又随着工作重心的转移和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充实、不断更新、不断完善,因而具有历史和现实的科学依据,具有强大生命力和感召力。我们党的民族政策,凝聚了几代中国共产党人处理民族问题的智慧和心血,是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和国家民族工作最可宝贵的精神财富,是我们不断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的根本保证。

严格执行民族政策,直接关系到党在少数民族群众中的微信和形象,直接影响到党的民族工作的成败,直接决定着民族之间的信任和团结。历史经验证明,我国的民族关系和民族团结,只有在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前提下,才能得以真正搞好和切实加强;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也只有在搞好民族关系、加强民族团结的基础上,才能得到真正的贯彻执行。凡是民族政策执行得好的时候,民族关系就健康发展,民族团结就不断巩固;凡是民族政策执行得不好的时候,民族关系就遭遇波折,民族团结就受到破坏。

5.认真做好散居和城市少数民族工作

散居少数民族是指:居住在民族自治地方以外的少数民族和居住在自治地以内但不实行自治的少数民族。

我国的少数民族,除了大部分聚居在边疆和民族自治地方外,还有回、满、蒙古、苗、彝、瑶等民族约2000度万人散居、杂居在全国的城镇和农村。“大杂居、小聚居”是我国少数民族人口分布的特点。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新时期,随着人口流动的规模和速度不断加大,散居和城市少数民族群众越来越多。同时,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活动中,各民族间交往日益频繁,由经济利益等原因引起的摩擦和纠纷增多,散居和城市少数民族工作显得更加重要。党和政府历来重视散居和城市少数民族工作。特别是胡锦涛同志在这次会议上强调:“要认真做好散居和城市少数民族工作,加大服务和管理力度,依法保障他们的政党权益”。这为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散居和城市少数民族工作指明了方向。当前,做好这项工作,要重点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要帮助散居和城市少数民族群众发展经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中,一些散居和城市少数民族群众在生产、生活等方面面临着一定的困难和压力。各级党委和政府应从政策、资金、技术等方面给予倾斜,采取保护性措施,提供优惠条件,以帮助散居和城市少数民族群众排忧解难、改善生活、加快发展。要培养选拔那些不仅能自己致富,而且能带领群众致富的经济能人进入散居地区领导岗位,充分利用各种优势,帮助这些地区的少数民族成员尽快走上富裕道路。

第二,要切实保障散居和城市少数民族群众的各项权益。与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相比,散居和城市少数民族群众居住分散,民族种类多样,他们的具体利益、实际困难往往容易被忽视。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落实好有关方针政策,充分保障他们的各项平等权利,尊重他们的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避免和坚决制止伤害民族感情和民族权益的事情发生。

第三,要在散居地区和城市大力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教育活动。散居和城市少数民族群众与汉族群众接触机会较多,发生摩擦、产生误会的因素随之增多。要加大宣传和落实有关民族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力度,使散居地区群众都能认识到,民族之间经济文化的交流有利于当地的长远发展,从而在交流联系中增进理解、消除隔阂,互相帮助、共同发展。

第四,要建立健全散居和城市民族工作网络和机制。要加强对散居和城市少数民族工作的领导,把散居和城市少数民族工作与所在地区和城市的整体工作结合起来,与聚居地区少数民族工作结合起来,逐步建立适合当地实际情况的灵活有效的管理机制和管理网络,及时妥善处理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的突发事件,有效维护社会稳定。

6.尊重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

语言文字是民族的基本特征之一,没有语言平等就没有民族平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语言文字的自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公务的时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在少数民族工作的汉族干部要学习当地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少数民族干部要学习普通话和汉文,许多少数民族地区的中小学校,开设了双语课,同时讲授汉语和少数民族语文。汉语汉文已逐步成为全国人民共同的交际工具和我国科学文化最重要的传播工具。所以,少数民族学习普通话和汉文字对于促进少数民族的经济、文化、科技的发展,促进中华民族的大团结,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7.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

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是党和政府的一项重要的民族政策。我国宪法规定:各民族“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民族风俗习惯具有明显的民族性和群众性。少数民族对自己的风俗习惯是否被尊重十分敏感,往往把它看作是否尊重他们的民族的问题。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就是尊重少数民族,是民族平等原则的体现,对民族团结有重要意义。

一要尊重少数民族的传统节日。少数民族传统节日,是中华民族文化优秀传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相应节庆活动的组织与引导,充分尊重少数民族的节日习惯,积极开展丰富多彩的民族节庆活动,进一步增强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传统文化。

二要尊重少数民族的饮食习惯。回族、维吾尔族、哈萨克族、柯尔克牧族、撒拉族、东乡族、保安族、塔吉克族、塔塔尔族、乌孜别克族等10个信仰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不吃猪肉而吃牛羊肉,朝鲜族吃大米、蒙古族吃炒米等,都是在长期历史发展中形成的生活习惯,我们要充分尊重,有关单位、部门及交流运输部门要安排好相应的供应工作。

三要尊重少数民族的特殊丧葬习俗。少数民族实行土葬或火葬,应当尊重本民族人民群众的意愿,绝不能强迫。

在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的同时,也尊重少数民族改革其风俗习惯的自由。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改革是少数民族自己的事情,必须由少数民族自己来决定,由少数民族干部和群众自己来做,而不能由外力强制或者包办代替。

8.尊重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

中国政府在致力于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文化、教育等各项事业的进步,提高包括信教群众在内的广大少数民族群众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同时,特别注意尊重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保护少数民族文化遗产。对各族包括宗教文化在内的文化遗产和民间艺术进行普查、收集、整理、研究和出版。国家投入大量资金用于维修少数民族地区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的寺庙和宗教设施。

中国政府尊重和保护藏传佛教信教群众的宗教信仰自由和风俗习惯。藏族、蒙古族、门巴族、珞巴族等民族的多数群众信仰藏传佛教。1980年恢复了中国佛教协会西藏分会,后又相继成立了7地市佛教协会。佛协西藏分会积极开展宗教活动和对外友好往来交流活动。1995年,按照宗教仪轨和历史定制,并报国务院批准,西藏完成了第十世班禅转世灵童的寻访、认定和坐床这一佛门盛事。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家拨出巨额的专项资金和黄金、白银等用于藏传佛教寺庙维修、修复和保护。截止目前,国家用于这方面的资金已达数亿元。国家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得到了广大藏传佛教信教群众的拥护。

中国政府尊重和保护穆斯林群众的宗教信仰自由和风俗习惯。对穆斯林的朝觐,政府有关部门提供了各种服务,受到穆斯林的称赞。80年代以来,中国赴麦加朝觐的穆斯林有4万多人。在新疆,现有清真寺达2.3万多座,宗教教职人员2.9万人,满足了信教群众过宗教生活的需要。

9.坚决防范和打击境内外敌对势力利用民族问题进行的各种分裂、破坏活动

第一,要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和社会稳定。这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愿望和根本利益所在。要努力发扬各族人民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的光荣传统,这是我们战胜各种困难和风险,推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不断前进的重要保证。没有民族地区的稳定就没有国家的稳定,没有民族地区的小康就没有全国的小康,没有民族地区的现代化就不能说实现了全国的现代化。在当前国际形势下,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意义更为重要。

第二,要坚持开展马克思主义的民族理论和党的民族政策的学习与教育,提高各级干部和广大党员执行党的民族政策的水平,增强做好民族工作的自觉性和责任感。还要坚持在全社会开展民族团结进步的宣传教育,使广大人民群众牢固树立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的思想。尤其要注意在各族青少年中开展这方面的教育工作,让我国各民族大团结的优良传统代代相传。

第三,要旗帜鲜明地反对民族分裂主义,把它作为一项长期的政治任务。利用民族和宗教问题实施“西化”、“分化”中国的政治图谋,是西方敌对势力的一贯手段。民族分裂主义分子是各民族人民的共同敌人。维护祖国的统一和各民族的大团结,是各民族共同的神圣职责。我们必须旗帜鲜明地反对民族分裂主义,最大限度地团结和依靠各民族干部群众,最大限度地孤立和依法打击极少数民族分裂主义分子,防范和抵御境内外敌对势力的渗透与破坏。

第四,要正确处理宗教问题。民族问题往往与宗教问题交织在一起。要全面正确地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加强对宗教工作的领导和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想适应,以利于宗教工作为民族团结、社会安定和现代化建设服务。要坚持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继续巩固和发展党与爱国宗教界的统一战线。要坚决反对民族分裂势力利用宗教从事分裂活动,进一步深入开展爱国主义教育,使宗教的领导权牢牢地掌握在宗教界的爱国人士手中。坚持政教分离的原则,无论哪一种宗教,都没有超越国家宪法和法律的特权,都不允许干预行政、司法、教育等国家职能的实施。要加强对各族干部群众和青少年进行科学世界观的宣传教育。在宣传教育中,应遵守宗教政策。要加强信教和不信教群众的团结,把他们的力量凝聚到加快民族地区的现代化建设上来。

10.统战宣传报道中涉及民族方面应该注意把握的有关问题

(1)对涉及民族宗教内容的新闻稿、出版物和文艺作品,一定要征求统战、民族、宗教工作部门的意见。凡涉及民族宗教方面敏感问题的报道,应送当地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对重大事件的报道,事先应上报批准。需要公开报道的事件,要严格遵守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和宣传口径,加强正面引导,防止出现负面影响。不宜公开报道的事件,可以通过内参反映。

(2)宣传中华文明史要多提“中华民族”、“中华儿女”的概念,慎用“炎黄子孙”的概念,注意表明是各民族共同创造了中华文明。

(3)必须尊重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对容易引发少数民族和信教群众反感的问题,要慎重把握。我国有10个少数民族信仰伊斯兰教,对他们的风俗习惯和民族心理,要给予充分的理解和尊重。对少数民族多样的婚姻习俗和家庭关系也不要探秘、猎奇,不能主观臆断,以偏概全,肆意渲染,更不能加以丑化、侮辱、胡编乱造。

(4)信仰伊斯兰教的群众,禁食猪肉,是因为伊斯兰教教义中把猪视为不洁之物。在宣传报道中,对此要严格把握,不能作其他解释、猜测,以免伤害穆斯林群众的感情。

(5)对国际上的民族纠纷要客观报道,淡化处理,不应渲染。对国际恐怖主义事件的报道,严禁使用“穆斯林恐怖主义”、“伊斯兰恐怖主义”等称谓。

(6)新闻、出版、文艺、广播影视、互联网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党的民族、宗教理论和政策的学习,制定必要的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宣传纪律,坚决杜绝在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互联网中出现违反民族、宗教政策和伤害少数民族信教群众感情的内容。

摘自华文出版社《统一战线知识手册》2009年4月第2版

庄聪生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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