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条 大学生艺术团成员必须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接受院团委的领导和社团联合会的管理和监督,在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上与其他社团一律平等。
第2条 大学生艺术团设正副团长各一名,特殊情况副团长两名,负责本社团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全体成员民主选举产生或由社团联合会主要负责人兼任,其他各部门干部也由上级指定和民主选举相结合产生。
第3条 大学生艺术团的干部 是艺术团工作、活动的骨干,必须具备得才兼备、工作热情高,责任心强,有吃苦奉献精神,关心队员等条件。
第4条 大学生艺术团成员应服从组织管理,自觉维护本团的名誉。
第5条 大学生艺术团会议、排练和演出等严格执行考勤制度。
第6条 大学生艺术团所享有的权利包括:
(1)在团内有发表意见、提出合理要求的权利和对重大事宜表决的权利。
(2)在允许的范围内,团内成员有权根据自己的特点,选择自己擅长和喜爱的专业。
(3)有监督、批评艺术团的领导和工作人员的权利。
(4)有对给予自己的批评进行申辩的权利。
(5)有退出大学生艺术团的自由。
第7条 大学生艺术团成员应旅行的义务包括:
(1)加强思想品德修养,认真完成本职工作和学习任务,努力加强艺术方面的修养。
(2)听从指挥,服从安排,认真完成训练,演出任务。
(3)队员之间相互帮助,团结友爱。
(4)活动完后及时归还活动时所发下的服装和其他用品,积极主动做训练和演出过程中的事务工作。
第8条 活动时间以双修日为主,其他课余时间为辅,排练地点自定。如有需要,应向院团委、院社团联合会申请排练场地,希望得到上级的批准和支持。
第9条 本社团经费来源:
(1)会费
(2)学校拨款
(3)其他合法收入
第10条 本社团建立严格的资金收支管理制度,保证资金使用合理。
第11条 每年由本社团会长、副会长以及随机会员共同监督实行账目管理公布,并接受全体会员监督。
第12条 团员应注意加强思想品德修养,认真完成本职工作,努力加强艺术修养;认真学习,刻苦训练,不迟到,不早退,不缺席,有特殊情况必须提前请假。团员应听从指挥、服从安排,爱护艺术团的乐器、服装、其他用品等,维护艺术团的声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