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宗教的现状及主要特征
1.我国宗教的现状
我国是个多宗教的国家。我国宗教徒信奉的主要有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和基督教。我国公民可以自由地选择、表达自己的信仰和表明宗教身份。据不完全统计,我国现在各种宗教信徒1亿多人,宗教活动场所8.5万余处,宗教教职人员约30万人,宗教团体3000多个。宗教团体还办有培养宗教教职人员的宗教院校74所。
佛教,于公元1世纪传入我国,已有2000年的历史。现在我国有佛教寺院1.3万余座,出家僧尼约20万人,其中藏语系佛教的喇嘛、尼姑约12万人,活佛1700余人,寺院3000余座;巴利语系佛教的比丘、长老近万人,寺院1600余座。
道教,是中国土生土长的宗教,形成于公元2世纪,至今已有1800多年的历史。我国现有道教宫观1500余座,乾道、坤道2.5万余人。
伊斯兰教,于公元7世纪传入我国。伊斯兰教为我国回、维吾尔等10个少数民族中的群众信仰,这些少数民族总人口约2000万。现有清真寺3万余座,伊玛目、阿訇4万余人。
天主教,自公元7世纪起几度传入我国,1840年鸦片战争后大规模传入。我国现有天主教徒约500万人,教职人员约4000人,教堂、会所4600余座。
基督教(新教),于公元19世纪初传入我国,并在鸦片战争后大规模传入。我国现在基督街徒约1600万人,教牧传道人员1.8万余人,教堂1.2万余座,简易活动场所的(聚会点)2.5万余处。
全国性的宗教团体有7个:
——中国佛教协会
——中国道教协会
——中国伊斯兰教协会
——中国天主教爱国会
——中国天主教主教团
——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
——中国基督教协会
我国各宗教团体自主地办理教务,并根据需要开办宗教院校,印刷发行宗教经典,出版宗教刊物,兴办社会公益服务事业。我国与世界许多国家一样,实行宗教与教育分离的原则,在国民教育中,不对学生进行宗教教育。部分高等院校及研究机构开展宗教学的教学和研究。在各宗教组织开办的宗教院校中,根据各教需要进行宗教专业教育。宗教教职人员履行的正常教务活动,在宗教活动场所以及按宗教习惯在教徒自己家里进行的一切正常的宗教活动,如拜佛、诵经、礼拜、祈祷、讲经、讲道、弥撒、受洗、受戒、封斋、过宗教节日、终傅、追思等,都由宗教组织和教徒自理,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干涉。
在漫长的历史发展中,我国各宗教文化已马为中国传统思想文化的一部分。我国的宗教教徒有爱国爱教的传统。我国政府支持和鼓励宗教界团结信教群众积极参加国家的建设。各宗教都倡导服务社会,造福人群,如佛教的“庄严国土,利乐有情”,天主教、基督教的“荣神益人”,道教的“慈爱和同、济世度人”,伊斯兰教的“两世吉庆”等。
在我国,各种宗教地位平等,和谐共处,未发生过宗教纷争;信教的与不信教的公民之间也彼此尊重,团结和睦。这既是由于源远流长的中国传统思想文化中兼容、宽容等精神的影响,更是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我国政府制定和实施了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建立起了符合国情的政教关系。
2.我国宗教的主要特征:长期性、群众性、特殊复杂性
从50年代初期开始,我国宗教的主要特征均指的是“五性”,即:群众性、民族性、国际性、复杂性、长期性。近年来尤其是2006年第20次全国统战工作会议,把我国宗教的主要特征概括为“三性”,即:长期性、群众性和特殊复杂性。《中共中央关于巩固和壮大新世纪新阶段统一战线的意见》指出:“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立足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以科学的、历史的观点看待宗教,可以充分认识宗教存在的长期性、宗教问题的群众性和特殊复杂性,既不能用行政手段压制宗教,也不能放弃对宗教事务的管理。”
(1)宗教存在的长期性——宗教在社会主义社会将长期存在。宗教有其产生、发展和消亡的过程。由于当前我国宗教存在的自然根源、社会根源和认识根源依然存在,决定了社会主义社会宗教仍将长期存在,宗教走向最终消亡可能比阶级、国家的消亡还要久远,这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不为行政力量的干预所左右的。
(2)宗教问题的群众性——宗教对相当一部分群众有较大影响。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社会正处在深刻变革时期,社会结构和社会利益格局复杂变化,人们的思想观念日趋多样,一些人从宗教中寻求心理慰藉,宗教在部分群众生活中的影响有所增强。
(3)宗教问题的特殊复杂性——宗教问题同政治、经济、文化、民族等方面因素相交织。宗教问题具有特殊的复杂性,从来就不是孤立存在的,它总是同政治经济社会的方方面面紧密相连,与现实的国际斗争和冲突密切相关,已不仅仅是一个信仰的问题,越来越具有意识形态的作用,成为国际关系和世界政治中的一个重要因素。
二、我国五大宗教简介
1.佛教简介
(1)简史
佛教产生于公元前6~5世纪的古印度。创始人名悉达多·乔达摩。20岁时离家成道,此后被尊称“佛陀”,意为觉悟者,简称“佛”,所传宗教被称为“佛教”。
佛陀去世后的数百年间,佛教传遍印度次大陆。原始佛教内部由于对教义的理解不同,发生分裂,进入部派佛教时期,主要分为上座部和大众部,南传佛教主要是上座部诸派,盛行于斯里兰卡,并传遍东南亚地区,后传入中国云南。
佛教传入我国的确切年代尚无定论,大体在公元纪元前后两汉之际。
从南北朝开始,我国佛教进入兴盛发展阶段。南北朝时佛教已遍布全国,出家、在家佛教徒数量增加很快,如北方的长安僧尼过万,南方的建业(今南京)有佛寺数百座。
隋唐时期是我国佛教鼎盛之时。隋朝皇室崇信佛教,唐朝皇帝崇信道教,但对佛教等其他诸多宗教都采取宽容、保护政策。中国佛学逐步发展成熟。
明清以后,汉地佛教衰落,戒律废弛,丛林破败,僧人无知,迷信盛行。近代以来,在杨文会等一批佛教界有识之士的带动下,佛教在各个方面得到一定的发展。
抗日战争时期大批爱国僧人如著名佛教社会活动家太虚大师积极支持抗战,为争取道义上和物质上的支持在全世界广为宣传,佛教界还在战地组织了僧侣救护队,为争取祖国自由独立做出了应有贡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汉传佛教界首先与全国人民一道参加了土地改革运动,废除了封建地主所有制及其他各种剥削制度,佛教事业日益发展。1952年11月成立了中国佛教协会筹备处,1953年中国佛教协会在北京成立,圆瑛法师当选会长。
中国实行改革开放以来,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得到恢复和落实,使中国佛教获得新的发展。
(2)主要派别
我国佛教主要有汉传佛教、藏传佛教和南传佛教这三大派别:
汉传佛教——主要派别有:三论宗、华严宗、天台宗、法相宗、律宗、禅宗、净土宗、密宗等,至今影响较大的有禅宗和净土宗。
藏传佛教——现在主要有五大派:格鲁派(黄教)、宁玛派(红教)、萨加派(花教)、噶举派(白教)、噶当派。
中国南传佛教(即云南上座部佛教)——大概可分为:润派、摆庄、多列、左抵四派。
2.道教简介
(1)简史
道教是产生于中国的宗教,至今已有1800多年的历史。
一般认为,道教形成于公元2世纪,主要标志是“五斗米道”和“太平道”的创立。“五斗米道”为张陵(信徒尊称他为张道陵、天师)创立,因从其道者须交五斗米而得名。与五斗米道同时出现的太平道,为张角所创,因信奉《太平经》而得名。公元184年,张角利用太平道发动和组织了黄巾起义,斗争坚持了20余年最后失败,太平道销声匿迹。
南北朝时期,经过葛洪、寇谦之、陆修静、陶洪景等人努力和改革,道教成为与佛教并列的中国正统宗教之一。
南北朝以后,五代统治者基本上都重视儒、释、道三教,只是各个皇帝对每个教的喜爱、信奉程度有差异,有的更重视佛教,有的更重视道教。在尊奉的同时,统治者也加强了对佛道二教控制。
唐宋时期,道教受到统治阶级的推崇而得到进一步发展,道教发展到鼎盛时期,形成了多种流派,元以后逐步形成全真派和正一派两大流派。明代道教走向衰落,对统治阶级的影响远逊于唐宋时期。
到了清代,皇室尊崇藏传佛教,对道教采取严厉限制的方针,道教更加衰落,活动主要在民间。
鸦片战争以来,中国沦为半封建半殖民地的社会,道教亦受到帝国主义的压迫和西方思想的冲击,道教进一步衰败,在中国五大宗教中降为教团势力和政治影响最弱的一个。许多道士文化素质低下,宗教知识缺乏。道教组织松散,各地联系和团结不够紧密。但仍有一批道士潜心修炼,著书立说,课徒传戒,使道教法脉得以延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之初,在从新民主主义社会向社会主义社会过渡时期,道教界配合土地改革,开展了宗教制度民主改革运动。
经过民主改革,中国道教徒加强了联系和团结,于1957年4月在北京成立了中国道教协会,中国道教进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
(2)主要派别
真正各立门户的宗派,是从南宋和金元南北对峙之时开始,当时有正一道、全真道、真大道、太一道。真大道与太一道消失以后,全真道与正一道便成为道教的两大宗派,流传至今。
全真道——须出家、吃素;
正一道——可以结婚、吃荤。
3.伊斯兰教简介
(1)简史
伊斯兰教最初是阿拉伯人的宗教,诞生于7世纪初叶的阿拉伯半岛中西部商业重镇麦加,其后仅短短数十年时间,阿拉伯人便在新的宗教旗帜下迅速统一了阿拉伯半岛,并且向外扩张,建立了地跨亚非欧三大洲的阿拉伯帝帝国,使伊斯兰教变为世界性宗教。经历了1300多年的发展,现今伊斯兰教已传播至世界五大洲,拥有信众10亿人左右,占世界总人口的1/5左右,并有40多个国家奉其为国教,特别是在亚非许多国家中,伊斯兰教对社会政治和文化有深远的影响。
公元7世纪中叶(唐朝)从阿拉伯传入中国,至今有1300多年的历史。唐宋时期发展起来。
元代开始,伊斯兰教成为与其他宗教并行的独立宗教信仰,它的基础是元代形成的统称“回回”的几个信仰伊斯兰教的民族,即回回民族、撒拉族、东乡族,此外就是新疆地区皈依伊斯兰教的维吾尔族。由蒙古、回、汉、藏等民族混血形成的保安族,在17世纪时也接受了伊斯兰教。元代中国境内大部分地区都有穆斯林居住区,这时的穆斯林已不是唐宋时的“化外之民”,而是具有本土意识的中国穆斯林。此后伊斯兰教的发展是随着穆斯林人口的增长而发展。
伊斯兰教进入新疆地区最早是在10世纪初时中国五代时期,传播活动与伊斯兰教势力在中亚的发展关系密切,维吾尔族在古代称为“回纥”或“回鹘”,是突厥人游牧部落的一支,后建立汗国,接受伊斯兰教,并以武力加以推行,经过一系列军事行动,最终战胜了于阗一带的佛教势力,在南疆确立了伊斯兰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于1953年5月11日,在北京成立了中国伊斯兰教协会,中国伊斯兰教获得新生。
中国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各族穆斯林的宗教生活得到了充分尊重,社会地位真正获得了平等。中国伊斯兰教在各方面的发展都有了前所未有的新气象。
(2)主要派别
分逊尼派和什叶派两大教派,中国主要是逊尼派。
中国穆斯林大多数聚居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甘肃、青海、云南等省,其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有分布。在回、维吾尔、哈萨克、柯乐克孜、塔吉尔、乌孜别克、塔塔尔、东乡、撒拉、保安等少数民族2000多万人口中,大多数信仰伊斯兰教。
4.天主教简介
天主教与东正教、新教同为基督教的三大派别。天主教亦称“公教”、“罗马公教”、“罗马天主教”。中国信徒将所崇奉的神称为“天主”,故在中国称“天主教”。
传说,基督教是由耶稣在巴勒斯坦创立的。早期基督教曾受到罗马皇帝的残酷迫害和镇压。公元313年,罗马帝国皇帝君士坦丁一世在米兰发布“米兰敕令”,宣布基督教可与所有其他宗教同享自由,不受歧视。从此基督教成为官方认可的合法宗教。
1054年,东西两派基督教分裂。东派教会自称正教(即东正教),西派教会自称公教(即天主教)。天主教会及其教皇制,作为独特的单一教会和体制,至此乃正式确立。
中世纪时,天主教是西欧各国封建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宗教,16世纪宗教改革运动后,天主教在欧洲部分国家丧失统治地位。为了对抗宗教的改革运动,维护自身的统一和权威,天主教罗马教廷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史称反宗教改革。
18世纪,在启蒙运动和理性主义的影响下,欧洲一些国家如法国、葡萄牙、西班牙等,对罗马教廷的离心倾向日益增强,1809年拿破化将教皇国并入法国版图。1929年,庇护十一世和墨索里尼签订拉托兰条约,教皇拥有独立的梵蒂冈城国的主权方被正式承认。
现在,全世界天主教有总主教区130个,教区628个,监牧区和代牧区129个,共有教徒10亿左右,占全球人口的17.5%。
天主教传入中国,在唐朝就已开始:
在唐朝,当时尚未分裂的基督教会的一个派别聂斯脱利派传入中国,称为景教,后随唐武宗灭佛而一起消亡。
在元朝,1294年意大利方济各会会士孟高唯诺以教廷使节身份来到中国,并获准在京城设立教堂传教,这是天主教传入中国,其主要在宫廷上层传播。元朝覆灭后,天主教在中国几近绝迹。
16世纪(明朝),随着西方殖民主义浪潮,以利马窦为首的耶稣会士再度将天主教传入中国。
到清康熙年间,由于罗马教廷挑起“礼仪之争”,不准中国教徒敬孔祭祖,而遭康熙皇帝禁教,天主教再陷低谷。1840年鸦片战争后,中国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国家。西方传教士依靠不平等条约的保护开始在中国迅速传教。从1840年到1949年,经过100多年的发展,天主教在中国虽然有了300万教徒,但教会领导权却一直在外国主教手里,外籍教士把持中国天主教会的各种权力,中国籍神职人员长期处于无权地位。
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罗马教廷站在与新生人民政权对立的错误立场上,煽动中国教徒反对共产党、反对社会主义新中国,并一再发布“通谕”和“命令”,禁止中国神职人员和教徒群众与人民政府合作,不准中国教徒参加人民政府支持的任何组织及其活动,妄图颠覆新生的人民政权。这些行径激起了广大爱国神职人员和教徒群众的极大愤慨和有力抵制,1950年11月30日 ,四川省广元县王良佐神父和500多名教徒率先发表了《自立革新宣言》,主张中国天主教“与帝国主义割断各方面的关系”,“建立自治、自养、自传的新教会”。三自革新主张,在全国天主教界引起了强烈的反响,得到天主教界人士的广泛响应,中国天主教反帝爱国运动迅速扩展到全国各地。1957年6月-8月,中国天主教友第一次代表会议在北京举行,会议决定成立中国天主教爱国会,并通过了割断政治上、经济上和罗巴教廷的关系,实行独立自主、自办教会方针的决议。这标志着中国天主教会从此走上独立自主自办教会道路。
中国实行改革开放以来,党和政府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得到贯彻落实,中国天主教的各项事业取得了长足的进步。
5.基督教简介
在全世界大多数国家,新教、东正教、天主教统称基督教。在中国,基督教一般只指新教,不包括东正教和天主教。
由于新教在我国称基督教(俗称耶稣教),基督教一词遂产生了两种涵义:一是指世界性公认的基督教各派总称;二是指16世纪欧洲宗教改革运动中产生的新教。
(1)简史
基督教产生于公元1世纪前后的巴勒斯坦地区。传说,基督教是由耶稣在巴勒斯坦创立的。早期基督教受到罗马皇帝的残酷迫害和镇压。313年,罗巴帝国皇帝君士坦丁一世在米兰发布“米兰敕令”,宣布基督教可与所有其他宗教同享自由,不受歧视。从此基督教成为官方认可的合法宗教。
1054年,基督教东、西部教会发生分裂,形成西部的公教(天主教)、东部的正教(东正教)。
16世纪20年代,马丁·路德在德国发起的宗教改革运动,迅即在整个德国形成燎原之势,在瑞士,茨温利和加尔等的改革活动,进一步扩大和加深了新教的影响主。英王享利八世出于政治的原因,由上而下推行宗教改革,组成具有独特形式的新教会,以摆脱教皇的管辖。
到16世纪中叶,新教的三大主要宗派,即马丁·路德创立的路德宗教、加尔文创立的归正宗和作为英国国教的安立甘宗,都已在欧洲出现,并同罗巴天主教相抗衡。此后,新教有了很大的发展。
18世纪以后,在三个主要宗教中不断分化出许多宗派,与此同时,神学思想也在不断发展。
基督教于19世纪初传入中国,已有200年的历史。
1807年,英国伦敦宣道会派遣马礼逊到中国,是为第一个到中国内地的新教传教士。
1840年鸦片战争后,清政府被迫签订一系列不平等条约。西方基督教凭借不平等条约获得特权,开始大规模传入中国,从东南地区少数口岸向我内地、边境发展,在华活动的外国差会有130多个。由于传教活动受到列强不平等条约保护,教会受外国差会控制,基督教在中国被称为“洋教”,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教徒人数不到70万。
1950年7月,吴耀宗等40位中国基督教领袖发表了《中国基督教在新中国建设中努力的途径》的“三自宣言”,标志着中国基督教彻底摆脱了外国差会的控制,彻底割断了与帝国主义的关系,实现中国基督教“自治、自养、自传”,独立自主自办基督教事业。
1954年7月,正式成立了“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
1958年,各种不同信仰礼仪背景的教会实行了“联合礼拜”。从此中国教会进入“后宗派时期”,基督教的宗派组织在我国不复存在。
“文革”时期,中国基督教一度中止活动。
1980年,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恢复活动,召开了第三次全国会议并成立了“中国基督教协会”。基督教“两会”(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中国基督教协会)自此开成。
(2)基督教的主要派别
路德宗、加尔文宗、安立甘宗、公理宗、浸礼宗、卫斯理宗,为基督新教的六大宗派,后来新产生的诸派别多为这六大宗派之分衍或相互融合而成,故在传统上称这几个宗派为主流教派。
三、宗教工作的基本方针
党的宗教工作的基本方针,4句话:
——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
——依法管理宗教事务;
——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 ;
——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这一方针是一个有机的整体,要正确理解,全面把握,不可偏废。
1.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
中国共产党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其基本内容和要求有以下几个方面:
(1)公民有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每个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面,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既尊重和保护信教的自由,也保护不信教的自由,这是最基本的内容。依据我国宪法,信教的公民与不信教的公民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限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全面正确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一方面要求尊重每个公民信仰宗教的自由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都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对不尊重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和损害宗教界合法权益的错误行为,必须坚决予以纠正。另一方面要求坚持权利和义务的统一。宗教信仰自由不等于宗教活动可以不受任何约束。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首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要把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放在首位,承担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义务。
(2)宗教必须在宪法、法律和政策范围内活动。公民在行使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同时,有遵守宪法和法律的义务。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损害宗教界的合法权益,干预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也不得利用宗教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更不允许利用宗教进行反对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3)各宗教一律平等。我国的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和基督教不论信众多寡、影响大小,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没有占统治地位的宗教。政府对这些宗教一视同仁,不加歧视。
(4)宗教与国家政权分离。按照这一原则,任何人都不得利用宗教干预国家的行政、不得干预司法、学校教育和社会公共教育;不得干预婚姻、计划生育等等。国家政权也不能被用来推行或禁止某种宗教。
(5)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各宗教团体自主地办理各自的教务,并根据需要开办宗教院校、印发宗教经典,出版宗教刊物,举办各种社会公益服务事业。在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内和按宗教习惯在教徒自己家里进行的正常宗教活动,受到国家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加以干涉。国家保护宗教团体的合法权益,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教务的权利。
(6)无神论与有神论之间相互尊重。任何人都不应到宗教活动场所进行无神论的宣传,或者在信教群众中展开有神还是无神的辩论;任何宗教组织和教徒也不应在宗教活动场所外布道、传教、宣传有神论、散发宗教传单和其他未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出版发行的宗教书刊。
(7)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我国宗教事务由中国人自己来办,不受外国势力的干涉和控制,成为我国各宗教共同遵循的一个原则。我国的宗教团体在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方针下,实行自治、自养、自传。独立自主自办的方针并不排斥在互相尊重、平等友好的基础上与世界各国宗教组织或宗教人士进行交往。对出于宗教感情的外来援助、捐赠等只要不附带干涉我国内部事务包括宗教事务的条件,宗教组织可以接受。
2.依法管理宗教事务
依法管理宗教事务 ,是指政府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宗教方面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关系和行为,以及社会公共活动涉及宗教界权益的关系和行为的行政管理。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是全面、正确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要求和体现,是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必然要求,也是我们国家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
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必须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政策文件进行。宗教必须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活动。政府是行政管理的主体,对宗教事务的管理是保证正常宗教活动的有序进行,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要旨是保护合法,制止非法,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确保宗教活动规范有序进行。
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是为了更好地全面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不能片面理解为是限制宗教。依法保护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的教务活动,保护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是依法管理的重点。任何干涉或侵犯正当的宗教信仰、正常的宗教活动和宗教界的合法权益,都是法律、法规和政策所不允许的。一旦发生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对触犯刑律的,要依法处理。同时,要制止利用宗教进行的非法活动,抵御境外势力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打击利用宗教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
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是为了使宗教活动纳入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范围,这也符合各宗教的利益和信教群众的利益,有利于支持和鼓励宗教团体办好教务,加强自主管理。依法管理对政府来讲,不是去包办或干预宗教团体的内部事务。就宗教团体而言,也不能超越国家法律法规,违反现行政策规定。
3.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
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既是基于我国曾经长期遭受帝国主义侵略和掠夺、有的宗教被帝国主义控制和利用的历史事实,也是基于境外势力不断进行宗教渗透、试图重新控制我国宗教的现实状况。我国现有宗教除道教是“土生土长”的宗教外,其他宗教包括佛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和基督教,都是历史上由国外传入的。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天主教、基督教在我国的传播和发展是靠不平等条约和帝国主义的侵略。帝国主义势力长期控制和利用天主教、基督教为其侵华政策服务,使中国人民和广大信徒深受其害。新中国成立后,基督教、天主教开展了“三自”(自治、自养、自传)革新和反帝爱国运动,彻底摆脱了帝国主义势力的控制,实现了独立自主自办教会。
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不是只对我国某一宗教的要求,而是我国所有宗教应遵守的普遍原则。这一原则是我国信教群众作出的自主选择,受到全国社会各界的欢迎,并得到世界许多国家宗教组织和人士的理解和支持。
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是指我国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支配。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已经成为国家处理宗教方面对外关系的重要原则,也代表了我国的宗教政策和信教群众的意志。任何境外宗教团体和个人不得在我国境内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办事机构和宗教场所、开办宗教院校,不准在我国公民中发展教徒,委任宗教教职人员或其他传教活动。总之,绝不允许任何境外宗教势力重新控制我国的宗教,绝不允许任何境外宗教团体和个人干预我国宗教事务,绝不允许任何境外宗教组织用任何方式在我国传教。
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关键在于切实加强爱国爱宗教团体和宗教教职人员队伍建设,增强自养能力,形成一支政治上靠得住、学识上有造诣、品德上能服众的宗教教职人员队伍,保证宗教组织领导权牢牢掌握在爱国爱教人士手中。
4.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新中国成立以后,我们党在探索社会主义道路的过程中,对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的关系在理论和实践上进行了有益的探索。虽然经历了曲折的过程,但最终得出了“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科学论断,这既是重大的理论创新,也是卓有成效的实践创举。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我们党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基本国情出发,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宗教工作的成功经验做出的科学论断,是我国宗教在历史发展过程中的正确方向。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我国宗教是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存在和活动的,必须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这既是社会主义社会对我国宗教的客观要求,也是我国各宗教自身存在的客观要求。
宗教既然在我国社会将长期存在,我们就要正视它、引导它,促使我国宗教界和信教群众朝着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总方向前进。要鼓励和支持宗教界发扬爱国爱教、团结进步、服务社会的优良传统,支持他们为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社会和谐、祖国统一多做贡献,支持他们对宗教教义作出符合社会进步要求的阐释,支持他们增进信教群众对党和政府的理解,支持他们反对和地抵制利用宗教进行危害社会主义祖国和人民利益的非法活动,是信教群众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下最大限度地团结起来。
四、宗教工作的基本政策
1.中国共产党在宗教问题上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
(1)宗教有其产生、发展和消亡的过程,在社会主义社会将长期存在。不能用行政力量去消灭宗教,也不能用行政力量去发展宗教。
(2)宗教信仰自由受宪法保护,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
(3)要宣传无神论,但不能简单地把有神论和无神论的区别等同于政治上的对立。要坚持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
(4)国家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和宗教基地合法权益,制止和打击利用宗教进行的违反犯罪活动。
(5)我国宗教方面的矛盾主要是人民内部矛盾,但在一定条件下也可能出现对抗性的问题,要严格区分、妥善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
(6)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在平等的基础上开展宗教对外友好交往,抵御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不允许境外任何宗教组织,团体和个人干预我国宗教事务。
(7)爱国宗教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信教群众的桥梁,要支持他们加强自身建设,自主开展活动,充分发挥作用。
(8)爱国宗教界人士是团结信教群众、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要有计划、有组织地培养爱国宗教教职人员队伍。
(9)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要树立公民意识,把爱国与爱教结合起来,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活动。
(10)所有宗教团体和宗教界人士都必须维护法律尊严,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
2.《宪法》对宗教工作的有关规定
《宪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3.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
爱国宗教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团结、教育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桥梁。目前,我国有7个全国性宗教团体,即:
——中国佛教协会;
——中国道教协会;
——中国伊斯兰教协会;
——中国天主教爱国会;
——中国天主教主教团;
——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
——中国基督教协会。
在全国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以及一些县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建立有相应的宗教团体。各级宗教团体的基本任务是:协助党和政府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帮助广大信教群众和宗教界人士不断提高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觉悟,代表宗教界的合法权益,组织正常的宗教活动,办好教务。
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就要“切实加强爱国宗教团体和宗教教职人员队伍建设,增强自养能力,形成一支政治上靠得住、学士上有造诣、品德上能服众的宗教教职人员队伍,保证宗教组织领导权牢牢掌握在爱国爱教人士手中”。具体要帮助爱国宗教团体加强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
(1)在思想建设方面,要着力提高宗教界的爱国主义觉悟。要从时代特点出发,多形式多层次地对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教育。要继承和发扬我国宗教界的爱国主义优良传统,继续高举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旗帜,教育广大信教群众爱国守法,在各自的岗位上勤奋工作,为现代化建设贡献力量。当前,宗教爱国主义教育的重点对象是中青年教职人员和宗教院校学生。
(2)在组织建设方面,要着力帮助宗教团体加强领导班子和工作班子建设。积极物色和培养后备力量,稳妥解决新老交替问题,使宗教团体的领导权牢牢掌握在爱国爱教的宗教界人士手中。下决心物色和培养后备力量,把接受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爱国爱教、有一定宗教学识和在信教群众中有一定威望的中青年人士充实进去,增强活力,提高工作效率。
(3)在制度建设方面,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搞好自我管理。制定规章制度要从各宗教的实际和特点出发,着重解决当前团体在一些方面存在的问题,有利于宗教团体自我管理。同时,要抓规章制度的落实,做到有章必循,违章必纠,逐步形成完善且有效的管理规章和保证机制。
4.共产党员不能信仰宗教
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是对我国公民来说的,并不适用于共产党员。共产党员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行动指南的,具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必须树立马克思主义的科学世界观,毫无疑问的应当是无神论者,而不应当是有神论者。共产党员信仰宗教、参加宗教活动,违背党的性质和指导思想,不符合党对党员的思想、政治要求,必将削弱党组织的战斗力,降低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因此,我们党曾经多次作出明确规定:共产党员不得信仰宗教,不得参加宗教活动,长期坚持不改的要劝其退党。这个规定已成为党的一贯的政治、组织纪律的要求,就全党来说,今后仍然应当坚决贯彻执行。共产党员不仅不能信仰宗教,而且必须向人民群众宣传无神论、宣传科学的世界观。
强调共产党员不能信仰宗教同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并不矛盾。这是因为,不能信仰宗教,不得参加宗教活动,是党组织对党员的纪律要求,是针对党内来说的,是为了维护我们党的世界观的纯洁性和科学性。强调不能信仰宗教,并不针对一般公民。按照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宗教信仰自由对共产党员不是私人的事情,但是对公民来说必须是私人的事情,信不信仰宗教、信仰什么宗教,完全是个人自由选择的问题,谁也不能干涉。共产党员不能信仰宗教,但是完全可以正确地对待宗教,全面正确地贯彻党和国家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处理好宗教问题。
对少数共产党员信仰宗教、参加宗教活动的问题要妥善处理。特别是对绝大多数群众都信仰宗教的一些少数民族中的共产党员信教问题更要慎重对待,不能简单从事。在这类少数民族共产党员中,还有相当一部分人虽然忠实执行党的路线,积极为党工作,服从党的纪律,但还不能完全摆脱宗教影响。对他们,各级党组织不应当简单地加以抛弃,而应当在充分发挥他们的政治积极性的同时,进行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帮助他们逐步树立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逐步摆脱宗教思想的束缚。至于极少数表现极端的党员,已经完全丧失了共产党员根本立场的,经过批评教育,仍不改正,或者阳奉阴违,那就应当坚决地把他们清除出党。对于丧失共产主义信念,笃信宗教、或成为宗教职业者,经教育不改的,应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对于共产主义信念动摇,热衷于组织或参加宗教活动,经过批评教育,有转变决心和实际表现,本人要求留在党内的,可作期限改正处理;教育不改的,应劝其退党。
在基本上全民信仰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当中,生活在基层的共产党员,如果拒绝参加任何含有宗教色彩的传统婚丧仪式和群众性节日活动,势必要脱离群众,把自己孤立起来。因此,在这些民族中执行共产党员不参加宗教活动的规定时,也应当按照具体情况,区别对待,以利于党员联系群众。这些地方的共产党员既要在思想上同宗教信仰划清界限,又要在生活中适当尊重和随顺民族的风俗习惯。
5.中国共产党处理同爱国宗教界人士关系的原则
这个原则是: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
这是几十年来我们党处理同宗教界人士关系实践的高度概括,同时也是新时期我们党处理同宗教界人士关系的原则。
在我国长期的革命、建设和改革开放中,党同爱国宗教人士的关系不因世界观的不同而排斥他们,与他们“求同存异”,并建立了共同政治基础上的统一战线。
实践证明,只有在政治上真诚团结合作,才能真正做到在信仰上互相尊重;而只有在信仰上互相尊重,才能有效巩固和加强政治上的团结合作。这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6.有效防范和及时处置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的突发事件
因民族、宗教因素引发的突发性事件,是影响社会稳定、民族团结、经济发展、边防巩固的重要因素,特别是近些年来渐呈上升趋势,必须引起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积极防范、妥善处理。
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的突发事件主要有:
(1)信仰习俗引发的事件;
(2)经济利益矛盾引发的事件;
(3)宗教内部纠纷引发的事件;
(4)民事、治安问题引发的事件;
(5)执行政策不当引发的事件;
(6)敌对势力挑拨利用引发的事件等。
这些事件,大量属于人民内部矛盾,也有一些属于敌我矛盾,还有一些期初属于人民内部矛盾,但后来由于各种因素起作用,发展成为敌我性质的矛盾。
处理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的突发性事件,是一个政治性、政策性非常强的工作,必须从国家长治久安的大局着眼,从事件发生的具体环境、性质和特点着手,有针对性地加以解决。
第一,依照政策和法律妥善处理。要把突发事件的处理纳入到法制框架,及时向卷入事件的群众说明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违法的危害性,引导群众通过法律渠道反映他们的要求。要严格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本着是什么问题按什么问题解决的原则,对事件当中的民事或刑事问题要依法进行处理,对事件当中涉及民族、宗教关系的问题,则要按照党和政府的有关政策,运用统一战线的方式妥善处理。
第二,建立快捷、灵活、高效的预防和应对机制。要建立健全信息工作机制,加强对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的社会热点问题的研究,多渠道、多层次地收集信息,增强对不稳定因素的分析预测。要建立健全矛盾纠纷协调排查机制,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经常性地开展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的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分兵把口、落实责任,努力使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基层单位。要建立健全快速反应机制,制订处理突发事件的预案,果断决策,把握先机,争取主动,在最短的时间内控制事态发展。
第三,最大限度地团结和依靠广大群众。要始终把群众作为我们基本的依靠力量,团结大多数人,孤立和打击极少数别有用心的人,认真倾听群众的意见和呼声,切实帮助群众排忧解难,尽最大努力做好思想疏导工作。要在群众中大力宣传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增强群众遵纪守法意识。要充分发挥民族、宗教界代表人士的积极作用,通过他们及时了解少数民族群众和信教群众的意见、呼声,准确掌握有关问题的动向,协助党和政府做好工作。
7.鼓励和支持我国宗教界开展对外交往和对外宣传
正确处理扩大开放条件下的宗教问题,是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方面。在我国扩大开放的新形势下,既要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确保“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切实加强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渗透的工作”的同时,也要鼓励和支持我国宗教界积极开展对外交往和对外宣传。
要把境外利用宗教进行渗透和宗教界的正常对外交往区别开来,鼓励和支持我国宗教界在独立自主、平等友好、互相尊重的基础上开展对外交往和对外宣传,使我国的宗教政策和宗教工作得到国际社会更多理解和支持。既不能因为交往就对渗透丧失警惕,也不能因为抵御渗透而断绝正常交往。
8.高度重视农村宗教工作
信教群众绝大多数集中在农村,宗教领域的问题也大多数表现在农村。做好农村宗教工作,有利于保持农村社会政治稳定、巩固农村基层政权、维护农民利益和促进农村两个文明建设。解决农村宗教问题,要同农村“两个文明”建设紧密结合起来,大力发展农村经济、减轻农民负担、提高农民生活水平,大力发展教育事业,普及科学文化知识,破除封建迷信,用生动活泼、健康向上的文化占领农村思想文化阵地。要尽快改变一些地方基层党组织软弱涣散的状况,提高农村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力,把包括信教群众在内的广大农民引导到发展生产、劳动致富的正确轨道上来。
加强农村宗教工作力量,建立和完善基层工作机制。要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宗教事务管理网络,落实乡、村两级工作责任制。乡(镇)要有领导分管宗教工作,任务重的要配备专职干部,宗教工作任务重的行政村要建立宗教工作管理小组。县级组织、统战、宗教事务部门和党校,要加强对乡镇分管宗教的领导和专职干部的培训和教育,不断提高他们管理宗教事务的水平和能力,使他们愿意管理宗教,敢于管理宗教,善于管理宗教。
9.统战宣传报道中涉及宗教方面应注意把握的有关问题
(1)对涉及民族宗教内容的新闻稿、出版物和文艺作品,一定要征求统战、民族、宗教工作部门的意见。凡涉及民族宗教方面敏感问题的报道,应送当地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对重大事件的报道,事先应上报有关部门批准。需要公开报道的事件,要严格遵守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和宣传口径,加强正面引导,防止出现负面影响。不宜公开报道的事件,可以通过内参反映。
(2)必须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对容易引发少数民族和信教群众反感的问题,要慎重把握。我国有10个少数民族信仰伊斯兰教,对他们的风俗习惯和民族心理,要给予充分的理解和尊重。
(3)信仰伊斯兰教的群众,禁食猪肉,是因为伊斯兰教教义中把猪视为不洁之物。在宣传报道中,对此严格把握,不能作为其他解释、猜测,以免伤害穆斯林群众的感情。
(4)宣传宗教信仰自由的宪法原则时,必须兼顾信仰宗教的自由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强调宗教在法律法规范围内活动。宣传无神论和普及科学知识时,要用事实说话,不要将宗教与封建迷信等混为一谈,加以判断,伤害信教群众的感情;同时也不要在宣传报道中渲染宗教。
(5)对宗教活动的报道须经统战、宗教工作部门同意。对宗教活动场所的报道,要向宗教工作部门或统战部门核实是否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开放场所;未经批准开放的场所,不能加以宣传报道。
(6)不要助长宗教狂热情绪,不得宣传报道“宗教搭台,经济唱戏,借佛(神)发财”一类的活动,否则会给人以借助行政手段发展宗教的误解,从而与党和国家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相悖。
(7)对宗教活动的宣传应当注意区域性和内外有别,力求报道准确。正常的宗教活动可以对海外进行报道,但不宜渲染;对内宣传要适度;不宜热炒。
(8)新闻、出版、文艺、广播影视、互联网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党的民族、宗教理论和政策的学习,制定必要的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宣传纪律,坚决杜绝在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互联网中出现违反民族、宗教政策和伤害少数民族信教群众感情的内容。
摘自华文出版社《统一战线知识手册》2009年4月第2版
庄聪生主编